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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有“总监”?这张罚单给各位敲响警钟!

2023 年10月19日,珠海市斗门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年度执法计划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要求配备安全总监,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斗门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予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件为珠海市首例对“从业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配备安全总监”的行为进行立案处罚的案例。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2、具备本行业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3、具有五年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珠海市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度,目的在于“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是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创新举措,对于压紧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调动企业及其负责人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強化事故防范效能。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始终坚持与上位法原则和精神保持一致,保留优化现行条例中有效管用的规范,注重从事故教训中发现薄弱环节,针对安全生产形势发展变化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突出严管和刚性,用法律手段压实政企双方责任,处罚力度比上位法更严更重。有以下行为,将被重罚!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报送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安全生产数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生产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无小事  责任记心中

防患于未然  牢记安全线


来源:斗门区应急管理局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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